音乐学院艺术团管理办法

发布时间:2017-04-21浏览次数:308

 

 

   音乐学院艺术团管理办法

    第一章

    第一条 艺术团实践是教育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,也是打造学院实践教学品牌的重要平台。艺术团旨在通过精选艺术作品,科学地组织与训练,提高学生综合艺术实践能力,提高人才培养质量。为切实加强应用型人才培养,提高学生的舞台实践和社会服务能力,促进校园文化建设,提高校园文化品位,根据音乐学和音乐表演专业2015、2016版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,特制定此办法。

    第二条 根据专业实际,艺术团以下六个分团:合唱团、民族管弦乐团、西洋管弦乐团、舞蹈团、戏曲与音乐剧流行乐团。

   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

    第三条 艺术团由学院院长、书记牵头负责,主要成员由副院长、副书记、各系主任、艺术实践中心主任、教学与科研秘书、教务员以及各分团指导教师组成。

    第四条 艺术实践中心具体负责艺术团的日常管理、检查与统筹协调工作,包括实践大纲与年度计划的汇总与调整、排练场地与排练时间的安排、各艺术团点名册制定以及学分汇总认定等。

    第三章 艺术团指导教师

    第五条 各艺术团指导教师由学院根据专业实际和工作需要选派。

    第六条 指导教师工作职责。艺术团指导教师是该团实践与管理的第一责任人,负责分团实践教学大纲和年度工作计划的制订与执行,负责学生思想、训练场地安全、设备物件的管理以及学生学业成绩的评定等。

    第六条 指导教师于每年3月10日上报新修订的实践教学大纲和年度工作计划。

    第七条 训练时间。艺术团每学期活动9次,每年活动18次,每周排练一次,每次时间2个小时。

    第八条 指导教师根据学生的平时表现以及参与比赛、演出等情况,确定各团员的学分成绩,并于每学期的第17周将团员的学分,报送到教务员处。

    第九条 各艺术团每年年底面向全校举办一场专业汇报演出,展示年度实践教学成果。

    第三章 艺术团成员及学分

    第十条 艺术团成员。艺术图成员的报名时间为每年9月20日到10月10日。以班级为单位报名,要求每位同学按照专业特长排序自选2项(A、B)。在报名时间内,各班级将报名表集中上报到学院办公室教务员处,教务员负责艺术团成员的汇总工作。

    第十一条 艺术团成员的选拔与确定。由指导教师按照专业要求组织选拔,并将确定后的名单上报教务员处备案。艺术团成员的方向一定选定,原则上3年不准更换。

    第十二条 艺术团学分。艺术团时间为3年,根据2015、2016版人才培养方案要求,每位学生都必须修满艺术团的8个实践学分,其中1-4学期各1学分,5-6学期各2个实践学分。

    第四章 附则

    第十三条 各团在学院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各项活动,根据需要参加学校和校外的艺术演出与比赛活动。要提高对艺术团实践活动的认识,强化规划设计,突出实践重点,努力突破创新,认真组织每一

    第十四条 指导教师的工作量按照每次4课时计算,工作量纳入奖励性绩效。

   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2017年3月开始实施,由音乐学院艺术实践中心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