音乐学院乐器管理使用办法
第一条 为加强乐器的保管及有效运用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乐器系指所有可以出借的乐器。
第三条 对师生借用的乐器由系统一管理,认定可以借用的乐器种类和数量,统一编号,核对金额,指派专人负责保养和确定乐器管理员进行管理。
第四条 凡教师借用,一律填写个人借用乐器审批表(附表1),一式三份。填表时应清楚地填上所属部门、教研室,注明借用期限,经所属部门主管领导签名批准,交由乐器保管员核对后填上乐器编号,到乐器管理员处借用。归还时由负责该类乐器的教研室主任验收合格,方可销单。
第五条 凡我院学生个人借用,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个人借用乐器审批表(附表1),一式三份。填表时表内应清楚地填上所属部门、系(科)、班级,用途,注明借用期限,经本系(科)主任和所属部门主管领导签名批准,交由乐器保管员核对后填上乐器编号,到乐器管理员处借用。归还时由负责该类器乐的教研室主任验收合格,方可销单。
第六条教师和学生因教学或演出任务的需要,排练领用乐器时,须由 本人提出申请,填写排练领用乐器审批表(附表2),一式三份,教师报本部门教研室主任、系(科)主任和所属部门主管领导同意批准。学生由排练负责人签名,再报系(科)主任和所属部门主管领导同意批准,并注明领用期限,到乐器管理员处领用。归还时需由负责该类乐器的教研室主任进行合格验收。
第七条 教师和学生个人借用乐器,凡逾期不予归还的,按乐器金额的0.2%收取每天的滞纳金。
第八条 归还时经验收,所借乐器如有损坏,按损坏程度作相应金额的赔偿,除支付乐器维修费用外,另外收取该乐器购买价格5%的乐器折旧费。
第九条 乐器丢失应照价赔偿(根据学院提供的乐器清单及价目表)。
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,由音乐学院负责解释。
音乐学院
2015年9月11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