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 为加强效排练厅、舞蹈房合理使用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我院或兄弟院系有可能使用排练厅、舞蹈房的个人与集体。
第三条 对师生借用由音乐学院统一管理。
第四条 凡教师借用,一律填写个人借用审批表(附表1),一式三份。填表时应清楚地填上所属部门、教研室,注明借用时间,经院长签名批准,交由行政秘书核对后,到管理员处借用。归还时由管理员验收后,方可销单。
第五条 凡我院学生个人借用,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个人借用审批表(附表1),一式三份。填表时表内应清楚地填上所属部门、系(科)、班级,用途,注明借用时间,经本班主任和所属部门主管领导签名批准,交由行政秘书核对后,到管理员处借用。归还时由管理员验收后,方可销单。
第六条 教师和学生因教学或演出任务的需要(教务处排定的课除外),须由本人提出申请,填写借用审批表,一式三份,教师报本部门系主任、院长同意批准。学生由排练负责人签名,再报院长同意批准,并注明使用期限,到管理员处领用。归还时需由管理员进行合格验收。
第七条 教师和学生个人借用钥匙,凡逾期不予归还的,本年度不予借用二次。
第八条 归还时经验收,如有损坏,按损坏程度作相应金额的赔偿,并支付维修费用。
第九条 物品丢失应照价赔偿(根据学院提供的乐器清单及价目表)。
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,由音乐学院负责解释。
音乐学院
使 用 审 批 表
年 月 日
姓名 | | 身份 | | 所在部门 |
所在系 | | 系 |
所在班级 |
借用场所 | |
借用理由 | |
借用时间 | | 预计归还时间 | |
系教研室 主任签名 | 年 月 日 | 所属部门 负责人签字 | 年 月 日 |
管理员签名 | | 情况备注 | |
实际归还日期 | | 验收意见 (管理员) | 年 月 日 |
2015年6月25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