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 服装、道具、乐器是音乐学院固定资产,为保证学院实践教学活动的顺利开展,特制定本管理制度。
第二条 服装、道具、乐器管理员负责两个保管室的全面管理。
第三条 凡经学院经费购买的服装道具、乐器,均应按照资产管理办法登记入账,统一办理入库登记手续。
第四条 学院服装、道具、乐器专供本院师生实践教学、演出使用,未经允许不准外借。
第五条 申请使用服装、道具、乐器,使用人须严格履行借用手续,填写借用审批单,经院长批准后方可使用。
第六条 借用服装、道具或乐器,同样须办理借用手续,一般为学期开学第一周办理借用手续,学期结束办理归还手续。
第七条 服装、道具、乐器应按照借用约定按时归还,如丢失或损坏,按原价赔偿,或购置原样物品归还。
第八条 服装、道具、乐器管理员要履职尽责,保证乐器道具保管室、乐器保管室整洁有序,并按照管理办法严格管理,每学期结束向学院报告服装、道具、乐器使用情况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