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音乐厅是音乐学院艺术实践场所,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,保障音乐厅安使用安全,特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第二条音乐厅由音乐实践中心负责日常管理。原则上只限于音乐学院实践教学和学术交流使用,厅内禁止涉及商业和非法宣传等活动。
第三条 校内单位使用音乐厅须提前预约,校外单位使用音乐厅同时须经学校审批,并按规定程序办理使用手续。
第四条学院日常实践教学活动使用音乐厅,由实践中心统筹安排并登记备案,党团活动和院外单位使用由书记或院长审批。
第五条音乐厅使用单位或个人须接受管理员统一管理,使用人对音乐厅安全与卫生负责。
第六条严禁将易燃、易爆品、食品、饮料、口香糖、瓜子等带入音乐厅;严禁吸烟、喧哗、乱丢杂物;严禁乱贴乱画;严禁私拉乱接;严禁进入音控操作间、触动音响与灯光设备。
第七条 活动期间所有通道须保持畅通;外单位使用音乐厅,观众须按指定路线出入。
第八条 音乐厅内严禁存放个人物品,若丢失,责任自负。
第九条 活动结束后,使用人要与实践中心完成交接,填写使用情况说明并签字确认。
第十条 音乐厅使用期间,若存在公共设施设备损坏或丢失,使用人第一时间负责修缮或赔偿。
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由实践中心负责解释。